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7民初8922号原告: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尖山路**长沙中电软件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阳萌。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常巍,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梦云,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达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樟坑径社区下围工业区一路**B602div>法定代表人:卢盛唐。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慧君,该公司经理。
被告:贾永华,女,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达捷科技有限公司、贾永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达捷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达捷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