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7民初3386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伟,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诗杰,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龙岗韩美雅化妆品商行,住,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华特步行街**102/div>经营者:吴泽鹏。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iv>法定代表人:戴珊。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龙岗区龙岗韩美雅化妆品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