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05民初72号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泰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办事处东风村委会勒流港集约工业开发区4-1-1号地块。
法定代表人:何玉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营珠,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
被告:双鸭山市盛通物资经销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二马路二处住宅。
法定代表人:耿文阁,该公司经理。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泰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双鸭山市盛通物资经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日立案后,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泰源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泰源实业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泰源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佛山市顺德区泰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