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桂01民初358号 原告:柳州市图腾保温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柳州市郊区。
法定代表人:雷跃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克锵,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洋,宁波市鄞州盛飞专利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南宁市青秀区新竹街道办事处葛麻村民委员会葛麻村三组,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
负责人:谢善钟。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世林,广西钰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建工集团联合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西乡塘区。
法定代表人:陆彪,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昊,广西超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聪,广西超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柳州市图腾保温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图腾公司)与被告南宁市青秀区新竹街道办事处葛麻村民委员会葛麻村三组(以下简称葛麻村三组)、被告广西建工集团联合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工公司)侵害发明专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被告建工公司在答辩期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于2017年8月2日作出(2017)桂01民初358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其异议;
被告建工公司不服该裁定,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7日作出(2017)桂民辖终96号民事裁定,驳回其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院于2018年5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图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洋、雷克锵,被告葛麻村三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世林,被告建工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昊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图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葛麻村三组、建工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使用侵犯ZL20041008××××.9发明专利的空腹小密助楼盖;
2.判令葛麻村三组、建工公司拆除已完成的侵犯ZL20041008××××.9发明专利的空腹小密肋楼盖;
3.判令葛麻村三组、建工公司向图腾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人民币,含图腾公司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4.判令由葛麻村三组、建工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图腾公司是一家专门从事新型轻质节能墙体材料、外墙外保温、外墙内保温、薄壁箱体、薄壁筒体等用于现浇空腹楼盖技术的推广、应用并集研发、生产、销售于一体的专业化生产企业。
专利号为ZL20041008××××.9的专利权人湖南标迪夫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迪夫公司)许可图腾公司在广西区内实施该专利并可以以图腾公司名义提起专利侵权诉讼。
该专利至今有效。
图腾公司从市场调查中发现,葛麻村三组开发的葛麻村三组三产办公楼使用的空腹小密肋楼盖与涉案专利具有相同的结构、功能和技术效果,落入了涉案发明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
葛麻村三组的上述房产建筑项目由建工公司承包建设,图腾公司曾为该工程派出技术人员提供图纸设计服务,葛麻村三组和建工公司知悉空腹小密肋楼盖系图腾公司独家许可的专利权。
图腾公司认为,葛麻村三组与建工公司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以经营为目的,擅自制造、销售、使用与图腾公司获得许可的专利保护范围相同的产品,已涉嫌发明专利权侵权。
葛麻村三组辩称,葛麻村三组与建工公司是承揽合同关系,目前项目还没有竣工,建工公司并没有交付给葛麻村三组,葛麻村三组不存在使用行为,更没有实施制造、销售涉案专利产品的侵权行为,不应赔偿图腾公司经济损失。
建工公司辩称,建工公司是根据设计部门提供的图纸进行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并没有侵犯涉案发明专利。
图腾公司没有相应的证据能够证实建工公司已采用图腾公司所主张的发明专利制造并销售了该产品,请求法院驳回图腾公司的诉讼请求。
图腾公司为证明其诉讼主张提交以下证据:证据1.《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证明图腾公司获得专利权人许可并具有诉权;
证据2.专利登记簿副本,证据3.专利证书,证据2-3证明涉案专利的有效性以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证据4.(2017)桂东博证民字第8674号公证书,证据5.(2017)桂东博证民字第14039号公证书,证据4-5证明葛麻村三组和建工公司的侵权行为;
证据6.《南宁工程材料信息》2018年第1期,证明图腾公司的材料售价以及因葛麻村三组和建工公司侵权行为而造成的损失。
葛麻村三组对图腾公司提交的证据质证认为:证据1的真实性由法院认定,对其证明目的有异议;
对证据2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没有异议,对其关联性和证明目的有异议;
证据3真实性由法院认定;
对证据4和证据5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有异议,对其关联性没有异议,该证据不能证明葛麻村三组构成侵权;
对证据6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有异议。
建工公司对图腾公司提交的证据质证认为:证据1的真实性由法院认定,对其证明目的有异议,图腾公司不是本案适格主体,该合同的有效期截止至2018年1月15日,该合同第二条已经载明为专利的实施许可,因此建工公司认为图腾公司不能单独向葛麻村三组和建工公司寻求专利保护;
对证据2的真实性予以认可,该份证据能证明本案的适格原告为标迪夫公司;
证据3的真实性由法院认定;
对证据4和证据5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但该证据不能证明建工公司侵犯了图腾公司涉案专利;
对证据6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不予认可,涉案专利与空腹楼盖是不同的产品,且该份证据是2018年的价格,涉案工程在2017年实施。
本院对图腾公司提交的证据认定如下:证据1经本院向案外人标迪夫公司核实,本院确认该份合同的真实性及其反映的客观事实;
葛麻村三组与建工公司对证据2的真实性无异议,该证据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纳;
证据3与证据2相互印证,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并作为证据采纳;
建工公司对证据4和证据5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均予以认可,葛麻村三组对该两份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有异议,该两份证据为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并无违反公证法规定的公证程序之处,在葛麻村三组未提供相反证据予以推翻的情况下,本院对该两份证据予以采纳;
证据6与本案不具关联性,本院不予采纳。
葛麻村三组为支持其辩解意见向本院提交证据:《葛麻村三组三产办公楼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证明涉案工程材料工艺均由建工公司提供。
图腾公司对葛麻村三组提交的证据质证认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予以认可,但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葛麻村三组作为该楼盖的所有人,存在使用行为。
建工公司对葛麻村三组提交的证据质证认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予以认可。
本院对葛麻村三组提交的证据认定如下:图腾公司以及建工公司对该证据真实性、关联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查明涉案工程的基本情况。
建工公司为支持其辩解意见向本院提交证据:证据1.《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标准现浇混凝土空心楼盖结构技术规程》(CECS175:2004),证明空心楼盖不是涉案专利权人所独有,在涉案发明专利申请得到国家授权之前,空心楼盖技术已在建筑行业内有施工标准;
证据2.《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05SG343现浇混凝土空心楼盖》,该图集是2005年由住建部对外发布,该图集的技术标准是按照第一份证据的技术规程来进行,证明建工公司施工所依据的技术与图纸均在涉案专利申请之前为建筑行业所熟知的公知技术;
证据3.《材料采购合同》,证明建工公司所采购的材料是有合法来源的以及薄壁箱体的市场采购价格;
证据4.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设计的《地下室负三层板配筋图》,证明建工公司所采用的空心楼盖的现浇技术是由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提供,设计人是该公司,建工公司仅是按图施工,根据该图纸显示,该图与图腾公司所提交的发明专利所附的图例是有明显区别的。
图腾公司对建工公司提交证据的质证认为:对证据1和证据2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关联性不予以认可,空心楼盖虽然是一种常用建设手法,但具体如何实现空心楼盖的手法是有专利技术的,建工公司不能证明其楼盖所采用的是证据1所显示的建设手法;
对证据3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不能证明建工公司具有合法来源,薄壁箱仅是楼盖的一个部件;
对证据4的真实性无法确认,即使真实性得到认可,也无法证明建工公司是按照图纸施工的。
葛麻村三组对建工公司提交证据的质证认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无异议。
本院对建工公司提交的证据认定如下:证据1和证据2当事人拟用于证明被诉侵权产品实施的是现有技术,与本案有关,本院予以采纳,能否证明待证事实由本院综合认定;
证据3系涉案工程使用的BDF薄壁箱采购合同,图腾公司、葛麻村三组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且该合同与本案有关,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查明涉案工程使用薄壁箱的基本情况;
葛麻村三组对证据4无异议,图腾公司对其真实性有异议,建工公司提交了证据原件供本院核对,且该证据与葛麻村三组提交的证据《葛麻村三组三产办公楼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相互印证,图腾公司对该图纸不予认可,但是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故本院对证据4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涉案专利的基本情况 王本淼于2004年12月3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一种空腹小密肋楼盖”的发明专利,并于2008年2月13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041008××××.9。
该专利权人于2016年12月23日变更为标迪夫公司。
该专利现处于有效状态。
2017年1月15日,标迪夫公司(许可方)与图腾公司(被许可方)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该合同约定,标迪夫公司将涉案发明专利以普通实施许可的方式许可给图腾公司,许可范围为广西区内,许可期限为一年(2017年1月15日至2018年1月15日),图腾公司每年应缴纳专利使用费,使用费用根据产值分段计算;
图腾公司在广西区内进行的维权,可以以图腾公司为诉讼主体提起诉讼;
标迪夫公司给予诉讼授权、指导和帮助,图腾公司承担所有诉讼费用和因维权诉讼而引起的无效程序的所有费用。
图腾公司明确主张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为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记载:一种空腹小密肋楼盖,所说楼盖包括柱、实心带、带钢筋砼的实心密肋梁、带钢筋砼的面板和复合薄壁箱体,其特征在于:所述复合薄壁箱体下端设有与所述空腹密肋楼盖一次浇注成型的簿底板,所述薄底板为水泥沙浆与复合薄壁箱体底板复合而成的薄底板,所述复合薄壁箱体直接设置在现浇空腹密肋楼盖模板上距离柱外缘200mm外,复合薄壁箱体底板与现浇空腹密肋楼盖模板保持小于15mm空间。
将上述权利要求1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分解为:1.一种空腹小密肋楼盖;
2.所说楼盖包括柱、实心带、带钢筋砼的实心密肋梁、带钢筋砼的面板和复合薄壁箱体;
3.所述复合薄壁箱体下端设有与所述空腹密肋楼盖一次浇注成型的簿底板;
4.所述薄底板为水泥沙浆与复合薄壁箱体底板复合而成的薄底板;
5.所述复合薄壁箱体直接设置在现浇空腹密肋楼盖模板上距离柱外缘200mm外;
6.复合薄壁箱体底板与现浇空腹密肋楼盖模板保持小于15mm空间。
二、被诉侵权行为的基本情况 (一)关于被诉侵权产品技术特征的基本情况 本案被诉侵权产品系位于南宁市××区××路旁××三产办公楼中浇筑的空腹小密肋楼盖。
各方当事人均认可涉案工程中的空腹小密肋楼盖均采用的是同一技术施工完成。
涉案工程《地下室负三层板配筋图》中“400厚空腹楼板配筋示意一”显示,薄壁箱体底板与现浇空腹楼盖模板之间的距离为20mm。
经比对,图腾公司认为,被诉侵权产品实施的技术方案包含了涉案发明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构成相同侵权。
葛麻村三组和建工公司均认可被诉侵权产品实施的技术方案包含有涉案发明专利权利要求1上述分解的前4项技术特征,但认为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与涉案发明专利权利要求1上述分解的技术特征5、6不相同。
其不同之处在于:1.被诉侵权设计的图纸并未对复合薄壁箱体与柱外缘的距离做出特别的规定,故被诉侵权产品中复合薄壁箱体与柱外缘的距离可能在200mm之内或之外;
2.被诉侵权产品中复合薄壁箱体底板与现浇空腹密肋楼盖模板之间的距离为20mm。
2017年5月5日,图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东博公证处提出保全证据公证申请。
次日,公证人员与图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摄像人员来到南宁市东葛鲤湾路口进行取证。
摄像取证前,公证人员对该次取证使用的摄像机的存储介质进行清洁度检查并确认清洁后,交给摄像人员使用。
摄像人员对位于上述地点的“南宁市青秀区新竹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三组”项目工程工地外的公示牌等有关标识进行拍摄。
据所拍摄的公示牌显示,工程名称为葛麻三组三产办公楼,建设单位为葛麻村三组,施工总承包单位为建工公司。
随后,上述人员来到工地旁的如家快捷酒店四楼楼梯间,摄像人员利用窗口对上述工程工地内部的有关设施、设备及其他有关物品的现状进行拍摄,制成光碟1张,拍摄照片共计18张。
公证人员对上述取证过程进行了现场监督。
该公证处于2017年5月17日就上述公证事项出具了(2017)桂东博证民字第8674号公证书。
2017年7月26日,图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东博公证处提出保全证据公证申请。
同年8月5日,公证人员、摄像人员与图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他人员来到位于南宁市××区××路××号旁的“葛麻三组三产办公楼”项目工地。
摄像取证前,公证人员对该次取证使用的摄像机的存储介质进行清洁度检查并确认清洁后,交给摄像人员使用。
摄像人员进入“葛麻村三组三产办公楼”项目工地,对项目工地内部的有关设施、设备的现状及项目标识、公示牌进行录像、拍照,制成光盘1张,拍摄照片共计20张。
公证人员对上述取证过程进行了现场监督。
该公证处于2017年8月8日就上述公证事项出具了(2017)桂东博证民字第14039号公证书。
根据该公证书所附照片以及光碟显示,涉案工程地下室空腹楼盖有5处脱落部位薄壁箱体底板与现浇空腹楼盖模板之间的距离小于15mm。
各方当事人亦均认可该公证书中所测量的数据是5处薄壁箱体底板与现浇空腹密肋楼盖模板之间的距离。
2019年7月22日,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到涉案工程项目葛麻村三组三产办公楼地下室进行现场勘验。
经勘验,在葛麻村三组三产办公楼地下室随机抽查并测量出有关复合薄壁箱体底板与空腹楼盖模板间距离的五组数据,分别为19mm、8mm、9mm、22mm和13mm。
(二)关于被诉侵权产品的施工情况 葛麻村三组是葛麻村三组三产办公楼工程的建设单位。
南宁市青秀区新竹街道办事处葛麻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葛麻村民委员会)(发包人)与建工公司(承包人)签订《葛麻三组三产办公楼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2013-0201;
编号:2015字第13号)。
该合同约定,葛麻村民委员会将葛麻村三组三产办公楼工程承包给建工公司施工;
设计人为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五建公司)。
建工公司在施工过程中,于2017年4月25日与广西巨朝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朝峰公司)签订一份《材料采购合同》,由巨朝峰公司提供施工中使用的BDF薄壁箱。
建工公司向巨朝峰公司购买规格分别为750mm×750mm×300mm、750mm×500mm×300mm以及750mm×750mm×350mm的薄壁箱合计17957个,总价款932747元。
三、有关现有技术抗辩的情况 建工公司提出现有技术抗辩,并援引了《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标准现浇混凝土空心楼盖结构技术规程》(CECS175:2004)和《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05SG343现浇混凝土空心楼盖》。
《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标准现浇混凝土空心楼盖结构技术规程》出版时间为2005年4月,该文献是关于现浇混凝土空心楼盖结构的技术规程,其未对薄壁箱体与柱外缘的距离以及薄壁箱体底板与现浇空腹楼盖模板之间的厚度设置进行描述。
《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05SG343现浇混凝土空心楼盖》出版时间为2007年2月,该文献是关于现浇混凝土空心楼盖的构造详图和布置图图集,其规定了箱体底板与现浇空腹楼盖模板之间的厚度要大于等于50mm,但并未对箱体与柱外缘的距离做出描述。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标迪夫公司是涉案专利号为ZL20041008××××.9的“一种空腹小密肋楼盖”的发明专利权人,该专利仍处于有效状态,应受法律保护。
图腾公司与标迪夫公司于2017年1月15日签订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获授权可以以图腾公司名义自行在广西区内提起维权诉讼,标迪夫公司给予诉讼指导和帮助。
图腾公司作为本案的利害关系人依法享有诉讼主体资格。
建工公司和葛麻村三组认为本案专利权人是标迪夫公司,图腾公司不是本案适格主体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一、关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依据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专利权的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本案中,图腾公司主张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是权利要求1。
将被诉侵权产品实施的技术方案与涉案专利权保护范保护范围。
权利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变更其主张的权利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将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进行比对,葛麻村三组和建工公司均认可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有涉案发明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技术特征1-4,但对被诉侵权产品实施的技术方案是否包含涉案专利权利要求技术特征5和6存在争议。
本院对双方争议的技术特征认定如下:关于技术特征5“所述复合薄壁箱体直接设置在现浇空腹密肋楼盖模板上距离株外缘200mm外”。
根据图腾公司提交的(2017)桂东博证民字第8674号公证书所附图片显示,涉案工程中向上竖立起来围成四方形的钢筋部位即为柱,柱外缘即为竖起的钢筋在浇筑水泥后所构成的边界。
建工公司提交的《材料采购合同》显示涉案工程所使用的薄壁箱规格(长×宽×高)分别为750mm×750mm×300mm、750mm×500mm×300mm以及750mm×750mm×350mm。
以该薄壁箱体的长和宽为基准,从涉案公证书所附图片中可以推断出,尚未浇筑水泥的钢筋柱外缘部位与薄壁箱体的距离至少大于一个薄壁箱的长或宽,亦即至少大于500mm,按照施工常识,浇筑水泥后的钢筋柱外缘与薄壁箱体的距离至少大于200mm,该特征与涉案专利中技术特征5相同。
关于技术特征6“复合薄壁箱体底板与现浇空腹密肋楼盖模板保持小于15mm空间”。
根据图腾公司提交的(2017)桂东博证民字第14039号公证书中所测量的数据以及现场勘验随机抽查测量出的数据显示,涉案工程空腹小密肋楼盖中有8处薄壁箱体底板与现浇空腹密肋楼盖模板之间的距离小于15mm,可见,被诉侵权产品中存在与技术特征6相同的技术。
建工公司并未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薄壁箱体底板与现浇空腹密肋楼盖模板之间的距离是20mm,本院对其抗辩主张不予支持。
因此,本院判定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二、关于建工公司提出的现有技术抗辩和合法来源抗辩是否成立的问题 关于现有技术抗辩是否成立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第二十二条第五款规定:“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被诉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全部技术特征,与一项现有技术方案中的相应技术特征相同或者无实质性差异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人实施的技术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现有技术。
”建工公司就现有技术问题,提供了《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标准现浇混凝土空心楼盖结构技术规程》和《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05SG343现浇混凝土空心楼盖》。
涉案发明专利的申请日为2004年12月31日,而《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标准现浇混凝土空心楼盖结构技术规程》一书出版时间为2005年4月,《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05SG343现浇混凝土空心楼盖》一书出版时间为2007年2月,上述两文献均晚于涉案专利申请日,故不构成现有技术。
此外,《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标准现浇混凝土空心楼盖结构技术规程》是关于现浇混凝土空心楼盖结构的技术规程,并无薄壁箱体具体设置的记载,无法体现被诉侵权产品的所有技术特征;
建工公司提供的《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05SG343现浇混凝土空心楼盖》中规定了箱体底板与现浇空腹楼盖模板之间的厚度要大于等于50mm,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此项技术特征不相同,且该文献未对箱体与柱外缘的距离做出描述,无法体现被诉侵权产品的所有技术特征。
综上,本院对建工公司该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合法来源抗辩的问题。
建工公司实施的为制造行为,合法来源抗辩无法适用,本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三、关于葛麻村三组、建工公司的行为是否侵害涉案专利权的问题 本案中,图腾公司指控的侵权行为为葛麻村三组存在使用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以及建工公司存在制造、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
本案被诉侵权产品为葛麻村三组三产办公楼中的空腹小密肋楼盖,建工公司属于施工方,葛麻村三组属于业主。
由于葛麻村三组三产办公楼工程中被诉侵权产品空腹小密肋楼盖的技术方案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故该工程业主即葛麻村三组存在使用行为。
被诉楼盖系建工公司施工浇筑,故建工公司存在制造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但其并不存在向业主即葛麻村三组销售空腹小密肋楼盖的行为。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规定,由于被诉侵权设计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建工公司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构成对涉案专利权的侵害;
葛麻村三组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使用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亦构成对涉案专利权的侵害。
四、关于本案侵权责任如何承担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六)项及第二款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
(六)赔偿损失。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如前所述,葛麻村三组、建工公司的行为构成对涉案专利权的侵犯,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被诉侵权产品系整栋楼中的空腹小密肋楼盖,判令停止侵权会产生拆除整栋楼房的不合理的结果,故本院判令葛麻村三组和建工公司通过增加赔偿额的方式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因权利人实际损失、侵权人侵权获利的具体数额、涉案专利的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本院综合考虑涉案专利为发明专利、侵权人的具体情况、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不判令停止侵权等因素,酌定葛麻村三组赔偿图腾公司经济损失为3万元,建工公司赔偿图腾公司经济损失为15万元。
图腾所主张赔偿金额超出上述金额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条、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南宁市青秀区新竹街道办事处葛麻村民委员会葛麻村三组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柳州市图腾保温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3万元;
二、被告广西建工集团联合建设有限公司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柳州市图腾保温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15万元;
三、驳回原告柳州市图腾保温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权利人可于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柳州市图腾保温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500元,南宁市青秀区新竹街道办事处葛麻村民委员会葛麻村三组负担3500元,广西建工集团联合建设有限公司负担7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逾期不交纳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