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知初279号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旧金山巴特利大街1155号。
法定代表人:ThomasM.Onda,首席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浩佳,广东信德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熟常鑫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商城北路8号文化广场地下一楼W-21号。
法定代表人:邓双双。
原告利惠公司与被告常熟常鑫进出口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2019年7月11日,原告利惠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利惠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利惠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利惠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