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203民初3386号之一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号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代理人衣维成、邵文丽,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淘气贝贝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工业区A3街区西约段自编8号(住所申报)。
法定代表人连正彪。
被告瓦房店市共济办事处新天地童装自选商场,经营场所辽宁省瓦房店市自来水公司楼下。
经营者刘国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淘气贝贝服饰有限公司、瓦房店市共济办事处新天地童装自选商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