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粤01执恢242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明静舞台灯光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长红村二横路7号。
法定代表人:宁静波。
被执行人:重庆市征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五红路20号1幢12-6。
法定代表人:罗宣安。
被执行人:罗宣安,男,汉族,1967年11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明静舞台灯光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重庆市征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罗宣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7)粤73民初920号民事判决书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民终27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8年1月17日以(2018)粤01执371号案立案强制执行。
在该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罗宣安名下号牌为粤M×××××吉利美日牌汽车一辆,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罗宣安银行存款46.37元,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于2018年5月3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19年7月17日,被执行人罗宣安向本院提交《终结执行申请书》,以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6月12日作出(2019)最高法民再136号民事判决,撤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粤民终2766号民事判决,撤销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7)粤73民初920号民事判决,驳回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明静舞台灯光设备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为由,申请终结本案原判决的执行。
并对于本院已扣划并予以发放的执行款46.37元予以放弃。
经与申请执行人核实,申请执行人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并同意法院依法处理。
本院已依法解除对被执行人罗宣安名下涉案车辆的查封,并将被执行人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予以删除,解除对被执行人所采取的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明静舞台灯光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重庆市征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罗宣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9)最高法民再136号民事判决,撤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粤民终2766号民事判决,撤销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7)粤73民初920号民事判决,驳回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明静舞台灯光设备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被执行人罗宣安据此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案执行并撤销所有执行措施依法有据。
本院予以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7)粤73民初920号民事判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粤民终2766号民事判决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