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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格洛联营公司与阎思琪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冀01知民初499号
案件名称安格洛联营公司与阎思琪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7-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格洛联营公司;阎思琪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知民初499号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0FRANCHISELIMITED),地址英国伦敦市怀特查佩尔路113号。

代表人蔡伟文(EDDIEWAIMANCHOI)。

委托代理人涂欢,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阎思琪,女,1992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与被告阎思琪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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