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116民初3075号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周少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龙飞,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莱芜市莱芜区超子超市,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凤城东大街故事家园小区对过。
经营者:张超。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莱芜市莱芜区超子超市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6日立案。
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莱芜市莱芜区超子超市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