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306刑初7315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德锦,男,1983年7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人,初中文化,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浦北县。
被告人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于2018年6月20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
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辩护人石洪波,广东仁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刑诉〔2018〕71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德锦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院马振洪出庭支持公诉。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本案证据发生变化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人陈德锦的起诉。
本院认为,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事由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