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82民初7787号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海镇恒安工业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611528672E。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莹,辽宁恒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晋江市池店舒月妇幼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池店后厝街(屿崆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733634190R。
法定代表人:谢丽楚,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云宵县佳福超市,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云宵县莆美镇绥阳里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622MA2Y6E2T21。
经营者:罗伟彬,男,1989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云宵县。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晋江市池店舒月妇幼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云宵县佳福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6日立案。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以其已与晋江市池店舒月妇幼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云宵县佳福超市于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计25元,由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