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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1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882刑初278号
案件名称黄某1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7-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黄某1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882刑初278号公诉机关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1,男,1979年9月7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经商,无前科,广东省雷州市人,住雷州市。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2019年3月13日被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坡头派出所抓获并羁押,同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雷州市看守所。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雷检公诉刑诉〔2019〕2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1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同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

于2019年4月30日向被告人黄某1送达起诉书副本、量刑建议书及刑事诉讼权利告知书时,告知其可以聘请律师或者委托近亲属为其出庭辩护或者由本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指派辩护律师。

被告人黄某1明确表示拒绝委托辩护人和指派辩护律师。

2019年5月28日,依法由审判员谭某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人民陪审员陈静、林明花组成合议庭,书记员丁绍耿担任记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公诉机关雷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光焰、助理刘铭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1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1租赁在雷州市覃斗镇迈克村的黄某2的房屋作厂房,购置安装生产设备,以每小时7元的报酬雇佣陈某、李某、符某、黄某1等人加工生产假冒的“布农姐妹”牌绿豆沙。

2013年9月份以每月1500元雇佣黄某2(已判决)负责管理加工厂,并增加生产假冒“布农姐妹”牌绿奶茶。

被告人黄某2以每杯人民币1.1元至1.2元的价格进行销售。

从2013年7月1日到9月10日,被告人黄某1的冷饮加工点生产并销售的假冒“布农姐妹”牌绿豆沙、奶茶共3433箱(绿豆沙3150箱、奶茶283箱,每箱均为60杯)。

雷州市公安局、雷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13年9月11日在黄某1工厂当场缴获制造绿豆沙、奶茶的生产工具一批、成品假冒“布农姐妹”牌绿豆沙50箱、销售绿豆沙、奶茶数量的登记表等,并抓获正在生产绿豆沙的黄某3李某、陈某、符某、黄某1等人。

经雷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雷州市覃斗镇迈克村黄某1冷饮加工生产点使用的“布农姐妹”商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经雷州市质量监督局进行违法货值计算,涉案违法货值总额为人民币229878元。

针对上述事实的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的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黄某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达人民币229878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1有期徒刑二年至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黄某1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适用法律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并表示已知错,请求法庭予以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某1租赁同案人黄某2位于雷州市覃斗镇迈克村的房屋作厂房,购置安装生产设备,以每小时人民币7元的报酬雇佣陈某、李某、符某、黄某1等人加工生产假冒的“布农姐妹”牌绿豆沙。

2013年9月份以每月工资人民币1500元雇佣同案人黄某2负责管理加工厂,并增加生产假冒“布农姐妹”牌奶茶。

被告人黄某1以每杯绿豆沙、奶茶人民币1.1元的价格进行销售。

从2013年7月1日至9月10日,被告人黄某1的冷饮加工点生产并销售的假冒“布农姐妹”牌绿豆沙、奶茶共3433箱(绿豆沙3150箱、奶茶283箱,每箱均为60杯)。

雷州市公安局、雷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工作人员于2013年9月11日在被告人黄某1工厂当场缴获制造绿豆沙、奶茶的生产工具一批、成品假冒“布农姐妹”牌绿豆沙50箱、销售绿豆沙、奶茶数量的登记表等,并抓获正在生产绿豆沙的同案人黄某3李某、陈某、符某、黄某1等人。

经雷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被告人黄某1位于雷州市覃斗镇迈克村的冷饮加工生产点使用的“布农姐妹”商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经雷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计算,涉案违法货值总额为人民币229878元。

另查明,“布农姐妹”商标注册人为东莞市樟木头灵弧企业形象策划服务部,该注册商标唯一授权予东莞市横沥原住民食品加工有限公司(原东莞市横沥镇原住民食品加工厂),该商标注册有效期限为2010年4月21日至2020年4月20日。

再查明,本院于2014年4月14日作出(2014)湛雷法刑初字第155号刑事判决书,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同案人黄某2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明:1.物证:绿豆沙、奶茶生产工具一批、成品绿豆沙50箱(已被销毁);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被告人黄某1人口信息全项、拘留证、逮捕证、(2014)湛雷法刑初字第155号刑事判决书、查获的出厂数量登记表、雷州市公安局关于请求对“布农姐妹”牌绿豆冰沙雪泥(饮料)注册商标进行鉴定的函、雷州市工商局关于对“布农姐妹注册商标进行鉴定”问题的答复、商标的详细信息、商标注册证、授权书、证明、补充说明材料、雷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涉案违法货值计算方法、送货单;

3.证人符某、黄某1、陈某、李某的证言;

4.被告人黄某1及同案人黄某2的供述和辩解;

5.人身安全检查笔录;

6.辨认笔录、指认照片及说明。

以上证据经过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黄某1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证据确实、充分,且来源合法,足以认定本案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达人民币229878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1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黄某1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

鉴于被告人黄某1能当庭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缴获随案的绿豆沙、奶茶生产工具一批系供被告人黄某1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依法应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为惩罚犯罪,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被告人黄某1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悔罪表现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1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9年3月13日起至2021年3月12日止。

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缴获随案的绿豆沙、奶茶生产工具一批,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谭玉秀人民陪审员  陈 静人民陪审员  林明花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丁绍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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