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民初879号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广富林东路555号。
法定代表人:李丐腾,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冬琴,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明光市明品便利店,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祁昌南路。
经营者:梁远,具体身份信息不详。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明光市明品便利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立案。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9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明光市明品便利店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利益,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 丽 红 审判员 胡 娟 审判员 许 琛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简(代)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