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民初649号 原告:胡权,男,1983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晏晓庆,湖南思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智微新型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美菱大道117号银燕小区8幢203。
法定代表人:袁帅。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胡权与被告合肥智微新型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8日立案。
原告胡权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权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利益,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权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权负担。
审判长 樊 坤 审判员 张宏强 审判员 汪 寒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朱 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