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9民初31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
法定代表人:郑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云,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照会,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沅江市丰彩好润佳商贸有限公司,经营地址沅江市。
经营者:傅瑞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一飞,湖南中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沅江市丰彩好润佳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