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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与中牟县亨祥糖烟酒有限责任公司、中牟县亨祥糖烟酒有限责任公司新华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豫01民初997号
案件名称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与中牟县亨祥糖烟酒有限责任公司、中牟县亨祥糖烟酒有限责任公司新华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7-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中牟县亨祥糖烟酒有限责任公司;中牟县亨祥糖烟酒有限责任公司新华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民初997号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尹铁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猛超,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文胜,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牟县亨祥糖烟酒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宏森。

委托诉讼代理人:窦利娟,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牟县亨祥糖烟酒有限责任公司新华超市。

负责人:谢改兰。

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牟县亨祥糖烟酒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中牟县亨祥糖烟酒有限责任公司新华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6日立案。

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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