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4民初13963号原告:深圳市川崎运动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园岭街道八卦一路617栋401室(仅限办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39。
法定代表人:汪松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鹏,广东科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希文,广东科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于宏均,男,197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大连市西岗区,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高新南一路飞亚达大厦5-1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6T。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奇,男,198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广州市,系该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兰芳,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川崎运动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于宏均、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损害公共利益,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川崎运动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深圳市川崎运动用品有限公司预交),按规定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川崎运动用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