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9民初59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
法定代表人:郑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擎天,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照会,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益阳市赫山区金山角购物广场,经营地址益阳市赫山区。
经营者:姚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益阳市赫山区金山角购物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