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湘13民初140号原告:湖南满堂彩餐饮文化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
法定代表人:侯博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世友,湖南维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三林,男,汉族,1968年10月15日出生,住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
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冷水江市满堂彩宴会中心。
住所地:冷水江市。
经营者:奉友根,男,汉族,1966年9月28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新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婷,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慧然,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南满堂彩餐饮文化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冷水江市满堂彩宴会中心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9年5月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6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湖南满堂彩餐饮文化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侯博阳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世友、侯三林与被告冷水江市满堂彩宴会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婷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湖南满堂彩餐饮文化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确认被告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并责令被告停止侵权(删除、封停网站所有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宣传网页);
2、判决被告停止使用“满堂彩宴会中心”名称;
3、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因委托律师所支付的合理律师费30000元;
4、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商标侵权损害赔偿人民币1000000元;
反不正当竞争损害赔偿人民币50000元;
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申请注册的第20881446号图形商标、第20881506号“福圆满堂彩”文字商标,于2017年9月28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管理总局商标局予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厅;
饭店;
自助餐馆;
咖啡馆;
茶馆;
酒吧服务;
假日野营住宿服务;
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
提供野营场地设施;
烹饪设备出租。
原告自使用以来,合法将上述注册商标用于餐厅、店面门头、门贴、餐巾纸、筷套;
预订单、名片、餐具、制度牌等处。
另该商标经原告投入大量广告宣传。
原告单位也是湖南省餐饮行业协会副会长单位以及怀化市餐饮协会会长单位,有较大的影响,影响了周边地区客户。
原告企业名称及商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知名度与美誉度。
被告于2017年因偶然机会获知原告商标及企业字号,感觉原告经营有方,便注册了“冷水江市满堂彩宴会中心”,宴会中心装潢均与原告装潢相似;
又将原告注册的第20881446号图形商标和第20881506号“福圆满堂彩”艺术体汉字商标使用于餐厅、店面门头、门贴、餐巾纸、名片、制度牌等处,并将原告“家有喜事,自然满堂彩”作为宣传图标和宣传口号。
被告使用的商标与原告注册的第20881446号图形商标相同、与第20881506号“福圆满堂彩”艺术体汉字商标相近似,其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
被告以原告企业字号作为个体户字号注册并使用,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严重损害了原告公司的良好商誉。
综上所述,被告侵害原告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和使用原告企业名称权的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冷水江市满堂彩宴会中心辩称:一、答辩人于2018年11月30日收到冷水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冷水江市工商局”)的通知后立即整改,主动撤除、销毁了涉嫌侵权的全部产品。
自被答辩人起诉至今,答辩人店面的装潢、物品、宣传网页等均不存在任何侵犯被答辩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情况。
二、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停止使用“满堂彩宴会中心”名称没有法律依据。
答辩人字号“冷水江市满堂彩宴会中心”经冷水江市工商局依法登记注册成立,受法律保护;双方在行政区划、行业、经营特点的表述、组织形式等名称构成要件上均不相同,不构成名称侵权。
2019年2月2日,冷水江市工商局已经在《关于对湖南满堂彩餐饮文化管理有限公司投诉事项的回复函》中对被答辩人主张的名称侵权投诉作出不予认定处理。
三、答辩人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满堂彩”字样系对其经核准登记的字号“冷水江市满堂彩宴会中心”的简化使用和合理使用,且与被答辩人注册商标“福圆满堂彩”的设计完全不同,不构成侵犯第20881506号“福圆满堂彩”注册商标专用权。
四、即使商标侵权成立,被答辩人主张的侵权赔偿金额也过高。
第一,被答辩人主张的商标申请费用不属于本案商标侵权损失;第二,加盟管理费、交通住宿费等证据均系被答辩人单方出具,且无其他证据佐证,无法证明系其因商标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第三,被答辩人于2019年3月26日申请保全证据公证的内容并不能证明答辩人存在任何商标侵权的行为,公证费用不应由答辩人承担;第四,答辩人自2018年9月30日才试营业,2018年11月30日就主动撤除、销毁了涉嫌侵权的全部产品,短短2个月的时间里答辩人营利甚微,并没有对被答辩人产生实际影响。
五、即使商标侵权成立,被答辩人主张的律师费也过高,没有委托代理合同、付款凭证予以佐证,且同一笔律师费开具三张发票完全不符合交易习惯,请求法院查明事实,酌情认定。
六、答辩人的行为不会造成冷水江市消费者的混淆,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2019年2月2日,冷水江市工商局已经在《关于对湖南满堂彩餐饮文化管理有限公司投诉事项的回复函》中对被答辩人主张的不正当竞争投诉作出不予认定处理。
综上,被答辩人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法院查明事实,驳回被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经审理,本院查明以下事实:湖南满堂彩餐饮文化管理有限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6年7月13日,法定代表人侯博阳,该公司登记的主营业务行业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的“租赁和商务服务业(L)”门类“其它综合管理服务(7229)”类别,经营范围为餐饮企业、酒店管理;
中西餐、自助餐、快餐服务;
烟酒、饮料、酒店用品、工艺礼品、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面包糕点的销售;
婚庆、会议服务;
商务信息咨询服务;
文化传播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原告经营的“满堂彩宴会会展中心”于2017年4月27日开业。
湖南满堂彩餐饮文化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8日经过中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通过第20881506号艺术体“福圆满堂彩”注册商标,有效期至2027年9月27日。
核准使用商品为第43类:餐厅;
饭店;
自助餐馆;
咖啡馆;
茶馆;
酒吧服务;
假日野营住宿服务;
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
提供野营场地设施;
烹饪设备出租(截止)。
湖南满堂彩餐饮文化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8日经过中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通过第20881446号图形商标,有效期至2027年9月27日。
核准使用商品为第43类:餐厅;
饭店;
自助餐馆;
咖啡馆;
茶馆;
酒吧服务;
假日野营住宿服务;
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
提供野营场地设施;
烹饪设备出租(截止)。
被告冷水江市满堂彩宴会中心系个体工商户,注册日期为2018年6月13日,经营者为奉友根,登记的主营业务行业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的“住宿和餐饮业(H)”门类“正餐服务(6210)”类别,经营范围为: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含凉菜);
糕点类食品(不含裱花蛋糕)制售;
自制饮品(含饮料现榨)制售;
预包装食品(含冷藏冷饮食品)、特殊食品(保健食品)、预包装饮料酒、卷烟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冷水江市满堂彩宴会中心于2018年9月30日开始营业。
因原告投诉被告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原告的注册商标和“满堂彩”字号,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和字号权。
冷水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18年11月29日对被告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现场发现奉友根陈述在未经原告授权和许可的情况下,自行制作了带有原告第20881446号图形注册商标标识的玻璃中缝防撞贴34块、走廊桥玻璃护栏贴54块安装在其经营场所,印制了带有第20881446号图形注册商标标识的经理名片2盒、纸巾1000盒、主菜单8本、席位牌8个。
至工商立案调查时止,奉友根在使用带有第20881446号图形注册商标标识期间的营业额共计4.5万元,没有账目,经营场所留存带有第20881446号图形注册商标标识的纸巾140盒、主菜单8本、名片50张、席位牌8个。
2018年11月30日,奉友根对其经营场所进行了主动整改,撤销了带有第20881446号图形注册商标标识的玻璃中缝防撞贴、走廊桥玻璃护栏贴,销毁了带有第20881446号图形注册商标标识的席位牌,并将剩余的纸巾140盒、主菜单8本、名片50张上交冷水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处理。
2019年2月1日,冷水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冷工商质监处字﹝2019﹞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1、责令奉友根立即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没收、销毁奉友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纸巾140盒、主菜单8本、名片50张;
3、对奉友根处以罚款30000元。
2019年2月2日,因原告对被告的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投诉,冷水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冷工商质监函发[2019]9号回复函,该回复函认为被告使用“满堂彩”商标并未侵害原告第20881506号“福圆满堂彩”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登记“满堂彩”字号与原告“满堂彩”字号主营业务行业不同,不构成字号侵权。
2019年3月26日,湖南满堂彩餐饮文化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邹丽平向湖南省怀化市天桥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同日,公证员唐某公证处工作人员及邹丽平来到位于湖南省娄底市冷水江市锑都中路信和商业广场7楼的满堂彩宴会中心,公证处工作人员对宴会中心的标牌现状和室内现状进行了拍照,湖南省怀化市天桥公证处的工作人员对上述证据保全行为进行了公证并出具(2019)湘怀天证字第1359号公证书。
公证书所附的照片显示冷水江市满堂彩宴会中心的大楼外墙多处悬挂“满堂彩宴会中心”招牌或广告牌,纸巾上印有“满堂彩”字样,电梯门上张贴有“满堂彩宴会中心”、“家有喜事自然满堂彩”的广告标语。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三,一是关于被告是否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问题。
原告第20881446号图形注册商标、第20881506号“福圆满堂彩”文字商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该商标在注册有效期内,依法受法律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本案中,根据冷水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的冷工商质监处字﹝2019﹞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告在其经营场所的防撞贴、走廊护栏贴、经理名片、纸巾盒、主菜单及席位牌上使用原告第20881446号图形注册商标,因被告在餐饮业使用原告的涉案注册商标,与原告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服务项目相同,被告的行为侵犯原告第20881446号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
至于被告“满堂彩”标识是否侵害原告第20881506号“福圆满堂彩”商标专用权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之规定:“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因“满堂彩”一词寓意吉祥美好,是公众在相关场合经常使用的词语,其显著性较低,原告的注册商标是艺术体“福圆满堂彩”,结合“满堂彩”标识的显著性问题,原告的注册商标保护范围不能当然及于“满堂彩”,原告关于被告使用“满堂彩”标识侵害原告第20881506号“福圆满堂彩”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观点不成立。
二是关于被告使用“满堂彩”字号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问题。
首先,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原告湖南满堂彩餐饮文化管理有限公司登记的主营业务行业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的“租赁和商务服务业(L)”门类“其它综合管理服务(7229)”类别,被告冷水江市满堂彩宴会中心登记的主营业务行业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的“住宿和餐饮业(H)”门类“正餐服务(6210)”类别,被告字号与原告字号的主营行业不同,并不违反字号登记管理的相关规定。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因此认定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需以原告的字号具有一定影响为前提,本案原告所经营的“满堂彩”餐饮店共两家,还有一个分店在筹建中,该“满堂彩”餐饮店均位于怀化地区,原告在冷水江以及娄底并无分店,同时原告经营的“满堂彩宴会会展中心”于2017年4月27日开业,经营时间不长,原告也无证据证明其“满堂彩”餐饮字号在被告所在地区形成了一定的影响,故原告关于被告使用“满堂彩”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观点不成立。
三是关于侵权赔偿金额的问题。
被告侵害原告第20881446号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在工商管理部门查处后已经将相应的标识撤除,已经停止侵权,至于判赔金额,虽然被告陈述从开业至查处时经营额为4.5万元,但被告并未提供相应的帐目,该数据不足以作为判赔依据,原告提交的加盟许可费为单方陈述,无任何证据予以佐证,不能作为参考依据。
因此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均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实际损失或侵权获利,故依法适用法定赔偿,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过错程度、被告经营两个月即被查处并停止侵权、被告经营场所的位置和规模等具体情节,因此酌情判令被告赔偿原告30000元(含合理维权开支)。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冷水江市满堂彩宴会中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湖南满堂彩餐饮文化管理有限公司损失30000元(含合理维权开支);
二、驳回原告湖南满堂彩餐饮文化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520元,由湖南满堂彩餐饮文化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3520元,由被告冷水江市满堂彩宴会中心负担1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云霞人民陪审员 赵新华人民陪审员 吕冬生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
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
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