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17531号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住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南光路2号2栋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07。
法定代表人陈世民。
被告深圳壹卡悦服饰有限公司,住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前进一路95号供销大厦9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0Y。
法定代表人张朝洪。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壹卡悦服饰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未在指定时间内缴纳诉讼费,本院依法按撤诉处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