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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桃市米业协会与湖北琼丰米业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区新华东富粮油副食经营部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114民初4796号
案件名称仙桃市米业协会与湖北琼丰米业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区新华东富粮油副食经营部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7-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仙桃市米业协会;湖北琼丰米业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区新华东富粮油副食经营部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14民初4796号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住所地仙桃市沔阳大道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91。

法定代表人:王万虎。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盼,广东正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琼丰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公安县章庄铺镇汪家汊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5N。

法定代表人:刘家琼。

被告:广州市花都区新华东富粮油副食经营部,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福宁路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9Y。

经营者:甘奇传。

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受理的仙桃市米业协会与被告湖北琼丰米业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区新华东富粮油副食经营部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于2019年7月29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北琼丰米业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区新华东富粮油副食经营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北琼丰米业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区新华东富粮油副食经营部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989元,由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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