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王小松、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黔民辖终48号
案件名称王小松、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管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7-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小松;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民辖终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小松,男,汉族,1963年3月15日出生,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袁家岗兴隆湾141附7-5号。

法定代理人:胡芝容。

上诉人王小松因与被上诉人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侨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遵义中院)(2019)黔03民初10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王小松上诉称,王小松不是正安县御足养生会所重庆富侨正安店(以下简称正安御足店)的经营者,与本案无关,原告起诉王小松系滥用诉权。

王小松的住所地在贵阳市观山湖区,按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则,被告住所地在观贵阳市观山湖区,原告应到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富侨公司起诉王小松、正安御足店实施了同一侵权行为,为必要共同诉讼,两者应为共同被告。

王小松是否为正安御足店的经营者,与其应否成为本案被告没有关联性;

且从富侨公司提交的证据看,王小松为已被注销的正安县知足养生会所重庆富侨正安店的经营者,该店与正安御足店的经营场所相同,故王小松并非与本案无关。

本案正安御足店的住所地在遵义市正安县,富侨公司选择向遵义中院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遵义中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以驳回;

原裁定并无不当,应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