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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罗荣商标行政管理(商标)一审行政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赣0923行初135号
案件名称谭罗荣商标行政管理(商标)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行政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7-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谭罗荣

案由

案由商标行政管理(商标)

全文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赣0923行初135号起诉人谭罗荣。

本院收到起诉人谭罗荣诉宜春市袁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袁州区市监局)的起诉状。

起诉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撤销袁州区市监局于2018年6月29日所作出的袁州区监商处字[2018]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决定。

事实和理由:2018年6月29日,袁州区市监局以起诉人构成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作出袁州区监商处字[2018]6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起诉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这一认定缺少事实依据。

2018年元月,起诉人由于办酒席需要,多次在淘宝网交易平台购买洋河牌白酒。

众所周知,淘宝网是现代社会最大的电商交易平台之一,而且自2015年12月24日阿里巴巴集团与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息中心签署合作协议,旗下包括淘宝网在内的电商平台导入CCC认证,从而避免无证以及假冒认证产品。

从普通消费者的角度,在淘宝网购买商品应当是正规渠道,而且是正品商品。

起诉人所购洋河白酒均是从淘宝网平台购买,支付宝付款,物流送货。

袁州区市监局在处罚认定时,称“当事人不能证明白酒的合法来源,也不能说明提供者”,当时起诉人就把淘宝网的订单等相关证据提供给了袁州区市监局,袁州区市监局也从起诉人手机上进行了截屏保存,这就充分的证明了起诉人所购商品的来源和提供者。

处罚认定起诉人的行为性质为“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品行为”而在查明的事实中则表述“截止我局查获时尚未销售”,这它不是相互矛盾,也证明了处罚无事实依据。

综上,起诉人从正规渠道购买商品,即使该商品为假冒商品,起诉人也只是受害者,袁州区市监局无证据和事实证明的情况下,错误地作出了该处罚决定,应该给予撤销。

为此,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起诉人的诉请。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4号)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以下商标案件:1、不服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或者裁定的行政案件;

2、不服工商管理部门作出的有关商标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

3、商标权属纠纷案件;

4、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

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涉及对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行政案件,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市、计划单列市、直辖市辖区中级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经查,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的“洋河”、“双沟”、“蓝色经典”、“双沟珍宝坊”、“梦之蓝”商标已被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起诉人谭罗荣的起诉是涉及对驰名商标保护的行政案件,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属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院不具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谭罗荣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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