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知民终1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伊顺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泌阳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哲,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静玲,河南一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前程,河南一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双汇路**。
法定代表人:万隆,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建闯,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全成,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河南伊顺苑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11民初1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南伊顺苑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0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河南伊顺苑实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河南伊顺苑实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上诉人河南伊顺苑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