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民初252号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376号龙都大厦辅楼810室。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力,福建闽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溪县城关默醉茶行,经营场所福建省安溪县城厢镇潘田小区7号楼6号店。
经营者:吴金潼。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斌,福建醒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被告安溪县城关默醉茶行、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
审 判 长 张东亚 审 判 员 蒋秀华 审 判 员 黄玮鹏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日 法官助理 洪颍雅 书 记 员 郭炯煌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