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民初434号原告:陈瑜,女,××××出生,汉族,住浙江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茜茜,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育,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古镇启雅灯饰配件门市部,经营场所广东省中山市古镇曹一工业区永安路29号首层第1卡。
经营者:李龙成,男,××××出生,汉族,住广西××××××××××。
原告陈瑜与被告中山市古镇启雅灯饰配件门市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陈瑜于2019年2月1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依法予以立案受理。
经查,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向陈瑜送达预交受理费通知书,通知其于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7日内预交受理费,陈瑜迄今为止未交纳本案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陈瑜自动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