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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玉泉区每宜天食品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内01民初253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玉泉区每宜天食品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7-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玉泉区每宜天食品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1民初253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克杰,内蒙古天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宇锟,内蒙古天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玉泉区每宜天食品超市,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新生街汇豪天下小区A20幢1单元1号。

经营者:沙战斌。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玉泉区每宜天食品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8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5元,减半收取197.5元,由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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