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3知民初252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大马路**。
法定代表人:周洪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呈祥,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治国,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镇平县乐万家时代生活广场,,住所地:镇平县工业路“福贤小区”门面房“乐万家时代生活广场”经营者:周小坤。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镇平县乐万家时代生活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6日立案。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