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06民初210号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华为总部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赵明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乐,黑龙江承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庆市萨尔图区双赢手机维修站,经营场所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会战大街23中大楼******商服。
经营者:李信双。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庆市萨尔图区双赢手机维修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少收取50元(因原告于2019年7月1日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大庆市萨尔图区双赢手机维修站赔偿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000元,本院予以准许),减半收取25元,由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胡海陆审判员 王 宣审判员 赵 楠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三日法官助理姜雅文书记员刘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