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73民初7号原告:北京中誉威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北大街****401A。
法定代表人:焦晶,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静轩,北京市中誉威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尼梅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卢森堡大公国霍华德市布鲁耶尔大街**。
原告北京中誉威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德尼梅尔有限责任公司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中誉威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8日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德尼梅尔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北京中誉威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中誉威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57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2890元,由北京中誉威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