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京73民初1243号原告:中金银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方东路**院**楼**101内****1601。
法定代表人:汤振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江涛,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识益生物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蔡捷。
被告:蔡捷,男,1970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原告中金银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识益生物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蔡捷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30日立案。
原告中金银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金银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金银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中金银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