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甘0102民初5430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中粮福临门大厦。
法定代表人:吕军,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应军,甘肃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城关区中山路新富地酒业,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
经营者:刘昌京。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城关区中山路新富地酒业商标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