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民初2775号 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沔阳大道**。
法定代表人:王万虎,会长。
被告双流区西航港有山诚信大米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街道成白路**成都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粮油区成白外**。
经营者:周佳。
被告:随州市曾都区鑫安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随州市随县安居镇。
法定代表人:聂金莲。
本院在审理仙桃市米业协会与关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于2019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