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7民初249号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迎宾路**。
法定代表人:石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馨云,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单县长海副食门市部,住所地山东省单县高韦庄镇隅首南50米路东。
负责人:李长海,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敏(系李长海儿媳),住山东省单县。
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单县长海副食门市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请求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