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知民初1505号原告:广州市金圣斯皮具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阳光路******。
法定代表人:黄辉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少君,广东华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宪,广东华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韩菀箱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洪西安置小区******。
法定代表人:罗磊超,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广州市金圣斯皮具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市韩菀箱包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立案。
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于2019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金圣斯皮具制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金圣斯皮具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广州市金圣斯皮具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蔡 晓审判员 程 婧审判员 谢 晋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谢威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