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11民初25323号原告:广州汉雅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
法定代表人:梁赏。
委托代理人:孙萍蔓,广东沁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嘉倩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龙归镇。
法定代表人:赵彦钊。
被告:广州美飘扬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永平街。
法定代表人:黄建军。
被告:长沙乐酷创想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岳麓街道。
法定代表人:刘术宽。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汉雅化妆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嘉倩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美飘扬化妆品有限公司、长沙乐酷创想商贸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广州汉雅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广州美飘扬化妆品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汉雅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汉雅化妆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州市嘉倩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美飘扬化妆品有限公司、长沙乐酷创想商贸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7350元,由原告广州汉雅化妆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