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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与纪苏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03民初310号
案件名称310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与纪苏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纪苏玲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3民初310号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波,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纪苏玲,女,196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新沂市。

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纪苏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对本案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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