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1284号 原告:瑞安市百盛电子有限公司,住瑞安市国际汽摩配产业园区凤都一路**。
法定代表人:黄旭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如,温州共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义乌市沃铎电子商务商行,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下朱村********。
经营者:王军,男,1991年12月23日出生,住,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div> 原告瑞安市百盛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沃铎电子商务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中,原告瑞安市百盛电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原第2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19年8月1日,原告瑞安市百盛电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瑞安市百盛电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瑞安市百盛电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瑞安市百盛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瑞安市百盛电子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