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1797号之一 原告: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东宁路**顾家大厦**。
法定代表人:顾江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成华,系公司员工。
被告:王文芳,女,199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文芳、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将其第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5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原告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2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均由原告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