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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泰芒泰芒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京0105民初10987号
案件名称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泰芒泰芒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泰芒泰芒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0105民初10987号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赖三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娄允,北京京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阳,北京京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泰芒泰芒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已注销),原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院**楼**01V111(含跃层)内**。

原法定代表人:王开元。

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泰芒泰芒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已注销)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予以立案。

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北京泰芒泰芒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注销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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