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3463号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创业路东南侧东联工业区****402D。
法定代表人:汤馥华,公司总经理。
被告: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奉玉贡茶奶茶店,,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翠兰新村三巷**经营者:文朱鹏。
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奉玉贡茶奶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立案。
因原告与被告达成和解,原告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