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73民初229号原告:内蒙古银安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如意开发区一纬路银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成波,董事长。
被告:北京思创银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三街******。
法定代表人:于晓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凯,男,1979年4月8日出生,北京银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住北京市朝阳区,由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推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瑜,北京慧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div>法定代表人:杨元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克峰,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爽,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内蒙古银安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思创银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内蒙古银安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北京思创银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联想(北京)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内蒙古银安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未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蒙古银安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千零五十元,减半收取五百二十五元,由原告内蒙古银安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