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11768号之一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23区创业路东南侧东联工业区一栋四楼402D,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X。
法定代表人汤馥华。
委托代理人张全军,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英,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宝安区西乡三宝宝的茶饮品店,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永丰社区四区15号103吉米便利店隔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7N。
经营者任凤芸。
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与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