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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花瓷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吴中经济开发区越溪世新超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05知初438号
案件名称青花瓷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吴中经济开发区越溪世新超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青花瓷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吴中经济开发区越溪世新超市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知初438号原告:青花瓷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路**东侧**楼**。

法定代表人:朱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苑,江苏圣典(溧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中经济开发区越溪世新超市店,经营,经营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旺山村旺山村路div>经营者:杨琴,女,1970年12月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

原告青花瓷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中经济开发区越溪世新超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青花瓷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青花瓷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花瓷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15元,减半收取计307.5元,由原告青花瓷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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