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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洛阳市玉霞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豫11知民初65号
案件名称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洛阳市玉霞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玉霞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1知民初65号原告: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双汇路**。

法定代表人:万隆,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洛阳市玉霞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下沟村西工业园区龙翔大道**。

法定代表人:李玉生。

原告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汇公司)因与被告洛阳市玉霞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立案。

原告双汇公司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双汇公司因诉讼请求的目的已经实现,撤回起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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