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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与厦门市翔安区赖文楚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闽02民初585号
案件名称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与厦门市翔安区赖文楚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厦门市翔安区赖文楚便利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2民初585号 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郫筒街滨河路483号。

法定代表人:吴炤君,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良刚,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念念,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市翔安区赖文楚便利店,经营场所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内厝镇赵岗村赵岗425-101号。

经营者:赖文楚。

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与被告厦门市翔安区赖文楚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立案,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变更诉讼请求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负担。

审 判 长 (陈璐璐) 审 判 员 (谢爱芳) 审 判 员 (叶鑫欣)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法官助理(商梦莹) 书记员( 陈 鹏 )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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