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民初1557号 原告:北京台联良子保健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东里**楼南侧**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朱国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欣,陕西秦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莲湖区XX店,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XX路XX号XX幢XX单元XX号。
经营者:赵博。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台联良子保健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莲湖区XX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台联良子保健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北京台联良子保健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自愿、合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台联良子保健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150元,由北京台联良子保健技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