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 赦 裁 定 书 (2019)闽04刑更1336号 罪犯肖振庭,男,1981年10月25日出生于福建省尤溪县,汉族,初中文化,住福建省尤溪县。
现在福建省尤溪县司法局梅仙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3日作出(2016)鲁0923刑初2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肖振庭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刑期自2015年11月18日起至2020年2月1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2018年12月26日,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鲁04刑更106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肖振庭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8年12月26日起至2020年2月17日止)。
司法行政机关福建省尤溪县司法局于2019年8月27日以(尤)赦字〔2019〕第2号报请特赦建议书,对罪犯肖振庭特赦一案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听取了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检察院的意见。
现已审理终结。
福建省尤溪县司法局提出,罪犯肖振庭符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七十周年之际对部分服刑罪犯予以特赦的决定》第九条规定的情形,建议对罪犯肖振庭予以特赦,并提供了原生效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身份证明、罪犯认罪悔罪及在社区矫正期间的表现情况等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为,福建省尤溪县司法局提供的证据足以证实罪犯肖振庭符合特赦条件,应对其尚未执行完毕的主刑和附加刑予以赦免。
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七十周年之际对部分服刑罪犯予以特赦的决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肖振庭予以特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