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4民初145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宜婕,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海燕,女,198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海燕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7日立案,原告于同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