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82民初8858号 原告:七波辉(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九都镇工业区(九都镇新东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5633713589。
法定代表人:陈洪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杰名,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祥亮,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彭军,男,1986年8月27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保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双凤,福建华忠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090037252C。
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钦雄,福建醒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七波辉(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彭军、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8月27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七波辉(中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起诉。